从残疾人就业发展的需求以及政策推进的趋势来看,当下亟需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建设,逐步规范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职业技能体系要求。
在我国的心智障碍(包括精神障碍和智力障碍)人口总数超过1200万,而就业率不足的情况下,今年的两会上,有几名代表委员带来了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议案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杨佳带来的是《关于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试行管理办法的相关建议》的提案。
杨佳委员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近年来,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残疾人就业的整体状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入。但同时也存在着较为突出的工作难点。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发展,2020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提出一系列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及规范使用的管理要求。其中第五部分工作意见明确“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并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中提出“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202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中规定“在职业指导员(4-07-03-01)职业下增设“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工种”。
杨佳委员表示,从残疾人就业发展的需求以及政策推进的趋势来看,当下亟需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建设,逐步规范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职业技能体系要求,从培养、扶持及监管的角度发展队伍,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质量。
杨佳委员建议:通过新修《残疾人就业条例》,将就业辅导员的服务正式纳入整体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支持体系,体现就业辅导员专业化服务的角色和价值,明确对就业辅导员队伍的基本管理要求。
十四五期间,建议由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中国残联牵头,协同教育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共同推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试行管理办法》,可以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规范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责框架,包括面向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和招聘残疾人的雇主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工作流程和实务管理体系,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上岗资质、培训要求和业务绩效规范。
参考国家资历框架下1+X证书制度,结合一些职业高校和有培养资质的培训机构建设就业辅导员职业培训及资质认证体系,拓展就业辅导员的劳动力市场,扩大人才队伍发展和规范职业资格认证。随着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的规模扩大以及可发挥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加,适时将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作为独立新职业纳入职业大典,并制定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技能标准。
应当通过完善的制度建设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专业发展。为了有效发挥就业辅导员的专业角色,还应当继续完善提升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制度和服务标准,使外部环境与就业辅导员的专业发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文章来源:法治周末报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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