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十答我国宗教工作

  • 日期: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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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宗教自由的法律边界是什么?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曾经界定过一个理想的宗教自由的定义:“每个人都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传道、实践、礼拜和奉行礼仪中独自地或与人交流地、公开地或私下地宣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主权国家里,宗教自由或多或少的略有删减或者增加。不过,宪法意义上的宗教自由,至少包含了这样的含义:宗教属个人信仰领域,政治属公共权力领域,宗教与政治要分离开来。国家既不设立正宗的“国教”,不干涉公民的宗教自由,也不能偏袒和资助宗教信仰和宗教组织。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宗教自由”而言,宗教自由意味着:州和联邦政府不能设立教堂,不能通过法律来扶助或者偏袒任何特定的宗教,不能公开或秘密地参与任何宗教组织和团体的任何事务。政府既不得违背他人的意愿去强迫一个人走进教堂,也不得禁止一个人去教堂;既不能强迫一个人信仰某种特定宗教,也不能强制一个人不信仰某种宗教。任何人都不应因为信仰某种宗教或参与教堂活动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宗教的发展规律是什么?

    宗教的本土化,是世界各宗教生存和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化是我国宗教的优良传统,我国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从外部传入,经历了长期的、主动的本土化,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逐步相适应。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宗教走出了符合国情特点的中国化道路,成为中国人自己的宗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国内社会转型思想多元化背景下,有的宗教出现了一些与中国化方向相背离的倾向和苗头,表明我国宗教在中国化的道路上必须久久为功,持之以恒。

    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指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必须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特别强调要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宗教界自觉推进宗教中国化。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坚持中国化的正确方向,还要把握中国化的正确方法。宗教的主体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宗教的中国化必须靠他们的自觉自愿。要使他们认识到,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不是要“改造宗教、改变信仰”,而是要使各宗教更好地适应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党和政府要支持宗教界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阐释,努力从各个层面不断实现自身的中国化,但决不能用强制命令的方式,不能搞运动,不能瞎折腾。

四、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是什么?

   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根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所积淀的“仁恕中道”精神,以及在这种精神指引下铸成的文化“多元通和”生态。“仁恕中道”的精要在于博爱之谓仁、推己及人之谓恕、无过不及之谓中。“多元通和”的精要在于强调和而不同、道并行而不相悖、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体现在宗教文化上,就是以尊重、爱护生命和行善积德为价值取向,教化德性、抵制邪恶,不偏激、守中道、尚温和、善圆融。宗教关系以和谐为主旋律,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倾向于多元共处,彼此做好邻居。

五、宗教与民族是什么关系?

    民族与宗教既有本质差异又紧密联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特殊复杂关系。一方面,民族与宗教有着本质差异。民族是历史上一定族群经过复杂的演变过程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属于历史范畴;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某一特定民族没有根本的联系。

    另一方面,民族与宗教有着现实相关性。民族和宗教虽然具有本质差异,但二者又有高度的现实相关性。首先,民族是宗教的载体,宗教是全部信仰这个宗教的民族的意识。一个民族的文化和生活是多层面的,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便是思想信仰,它是这个民族社会生活的精神支柱。其次,宗教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对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假如民族矛盾不只限于政治经济利益的矛盾,还有宗教信仰上的矛盾掺和其中,原本就复杂的民族矛盾将变得更加复杂。

    再次,对于一些少数民族来说,历史上宗教信仰往往是以整体民族的形式出现的,广大群众对祖辈信奉的宗教有着朴素的感情,宗教信仰与宗教感情已转化为民族的一种共同的心理因素。在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互交织下,信教群众对宗教的态度,往往被视为对该民族本身的态度。最后,民族与宗教的紧密联系,还突出地表现为二者的“双向互动”:当民族关系和睦时,相关民族信仰的宗教往往会朝着更加温和、更加宽容的良性方向发展;当民族关系不好,甚至关系紧张时,宗教便会成为凝聚这个民族的精神图腾,相关民族信仰的宗教就会朝着激进、排他的恶性方向发展。由此可见,宗教既可以被用来制造民族间的不和与冲突,又可以成为民族间联系的纽带和通道。

六、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当前世界上主要的恐怖组织大多都与极端宗教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有关。宗教极端主义的目的、动机、基本主张、组织形式、活动手法,完全暴露出它已经脱离了宗教的范畴,它是宗教蜕变的产物,本质上并不是宗教;它是打着宗教幌子、披着宗教外衣、以宗教活动为借口的宗教极端主义。因此,我们不能把宗教极端主义与任何一个宗教等同起来或者是联系起来。宗教极端主义虽然与宗教有关联,但只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并不属于宗教范畴,而是政治范畴的问题。

    宗教极端主义散布大量反政府、反社会言论,与我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为敌,企图用一套邪恶的、反动的意识形态,冲击我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主流意识形态。这同现代科学、现代文明是根本对立的,必然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揭穿和唾弃。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欺骗、蛊惑、裹挟群众,其根本目的就是妄图同我们争夺群众、争夺人心。

七、积极引导宗教的关键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

    坚持“导”,是因为宗教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特征和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宗教将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宗教的最终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宗教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积极性与消极性共生共存。坚持“导”,必须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对待宗教问题,不能采取简单的“收”的态度,忽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片面夸大宗教的消极作用,也不能采取简单的“放”的态度,忽视宗教背后复杂的社会政治因素,片面夸大宗教的积极作用,而要采取“导”的态度,客观、辩证地认识和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尊重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把握好工作的尺度,根据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调整具体政策和工作策略,始终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

八、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宗教界人士作为信教群众信仰上的引领者,深刻影响着信教群众,影响着宗教的面貌和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才培养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一个关键问题。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这一重要论述,强调了培养宗教人才的重要性,阐明了培养宗教人才的标准和目标任务。

九、共产党员可以信教吗?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就是一条重要的政治纪律。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严格这条政治纪律。

十、怎样提高宗教工作水平?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把认识搞准确,行动才能有方向。要看到,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也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因素紧密关联,历史矛盾和现实问题相互交错,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相互作用,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是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才能取得最佳效果。这里的关键在于,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推动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切实做好宗教领域重点工作。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必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要不断改进管理方式,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使他们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是对他们的最大保护,增强他们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我们就一定能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不断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画出最大同心圆,共筑伟大中国梦。

   (文章来源:求是网)